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古巴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Oficina Económico-Comercial de la Embajada de la República Popular China en la República de Cu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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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根据古巴外资法,涉及合资和合作企业的五种税收如下:
1、所得税(IMPUESTO SOBRE LAS UTILIDADES)
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的所得税为30%,经部长会议执行委员会批准,对于再投资的利润可部分或全部免交所得税。但开发自然资源项目的税率可提高到50%。独资公司的税率为35%(古巴国营企业的税率也是35%)。
在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中工作的外国雇员不必交纳个人所得税。
2、劳动力雇佣税和社会保险金
劳动力雇佣税为合资企业名义工资基数的11%。社会保险金为合资企业名义工资基数的14%。
独资企业缴纳劳动力雇佣税是名义工资基数的25%,不缴纳社会保险税。名义工资是指除去发给职工奖励基金以外的古巴雇工得到的全部工资和其他收入。25%的名义工资基数税(劳动力雇佣税和社会保险税)由合资企业支付给古巴雇员公司,雇员公司再把收到的全部税收交付给国家预算部门。
3、 关税
古巴于1958年采用“布鲁塞尔税制”,1990年10月15日古巴政府根据124号法令颁布了新税率,现行的关税税率是1996年制定的。古巴的关税实行从价税,目前实行两种税率,即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普通税率平均为16.9%,优惠税率平均为10.7%。
对外企来说,作为投资入股的资本货物、生产资料和交通工具的进口可以申请免税,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料和原材料的进口也可以申请免税。但要在合资企业合同及其协议附件中确切地写清合资企业需进口的物品。合资企业的任何出口产品均可以免缴关税。
4、 机动车运输税
对企业车辆和从事运输的车辆征收运输税。
5、 印花税(证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