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出台的《外国投资法》(第118号法),对于在古巴境内进行的外国投资,根据不同的投资行业、方式及其特点,分别由国务委员会、部长会议和获得授权的国家中央行政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批准。
(1)以下领域的外国投资,不管采取何种投资方式,须由国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部长会议签发批准书:
①涉及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勘探或开发,但(《外国投资法》)本条第三款D中同意并批准的国际经济联合体风险合同除外
②涉及公共服务管理,例如交通,通讯,供水,供电,公共工程建设或公共资产开发。
(2)涉及以下情况的外国投资,由部长会议批准并签发批准书。部长会议可根据外国投资的不同方式和行业领域,授权相关国家中央行政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审批所负责领域的外国投资:
①不动产开发;
②外商独资企业;
③古巴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产其他权益的转让;
④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开采和生产的国际经济联合体风险合同;
⑤有(外国) 国家资本参与的外国公司投资;
⑥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⑦医疗卫生、教育和军队机构的企业系统;
⑧其他不需国务委员会批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