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古巴开始进行金融体制改革,颁布了第172号法令-《中央银行法》和173号法令-《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前者宣告成立古巴中央银行,对古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进行领导、管理和监管,不再承担商业、投资银行和储蓄银行的功能;后者赋予新成立的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能。
2003年7月份,古巴政府开始加强对外汇的管制。古巴企业在对外交易中收到的美元由古巴商业银行自动转为可兑换比索,其美元由商业银行交中央银行。企业进口或涉外合同中所需的外汇,经批准后,则可从银行购买。
2004年10月,古巴政府宣布,为应对美国日益加剧的对古金融封锁,古巴中央银行决定实行2004/80号决议。决议规定停止美元在古全境流通,改用可兑换比索进行交易,同时对美元现金征收10%的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