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古巴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Oficina Económico-Comercial de la Embajada de la República Popular China en la República de Cu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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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外国投资法(NUEVA LEY DE LA INVERSION EXTRANRERA)

1995年9月5日,古颁布了第77号法-《外国投资法》,放宽了外国投资条件。该法不仅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司法保障,也有利于加强古巴同外国企业界、金融界的联系。
投资法规定,除国防、卫生保健和教育外,所有经济部门都向外国资本开放;外国投资者可采用合资企业、国际经济联合体及外国独资公司的形式在古投资;外国独资企业,也可购买房地产(现在已中止)和在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投资;国外的古巴侨民可回国投资。迄今在古巴已有400多家外资独资或合资企业,涉及矿业、石油勘探开发、旅游、建筑和工业(轻工、冶金)等领域。
投资法规定了对投资者的各种保障:国家保护外资并保障外资的安全;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共和社会利益需要时,可征收外资,但将给予必要的补偿;外国投资者可随时出售或转让其全部投资,并可向国外自由汇出利润和资本。
投资法对外国投资的相关问题做了如下规定:
1、投资范围
古巴投资法规定,除卫生、教育和非企业性军事部门外,所有领域均对外开放。但在执行上确有一些不成文的行业政策,大致可分成三种,一、政府鼓励的投资行业,包括旅游宾馆、石油勘探与开采、矿业勘探与开采、基础工业、渔业及产品全部出口的项目;二、政府限制的投资行业,主要是批发零售业、餐饮娱乐、交通运输、外贸等服务性行业及银行保险等金融业务;三、政府实行部分限制的行业,主要是指以国内市场为主但系替代进口的项目。
2、投资方式
主要三种,即合资企业、国际经济联合体和外商独资企业。
(1)合资企业(EMPRESA MIXTA)
合资企业是指组成一个不同于投资各方实体的,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采取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由一个或几个古巴投资企业与一个或几个外国投资企业作为股东投资参股组成的公司。由成立的合资公司董事会对其进行领导和管理。古巴合资公司一般有两种模式,合资贸易公司(EMPRESA MIXTA COMERCIALIZADORA)产贸结合型的合资公司(EMPRESA MIXTA COMBINADA PRODUCCION CON COMERCIO)。合资贸易公司并非是一种纯进出口贸易公司,它必须向某一生产企业提供原材料、设备和技术,包销出口企业的产品。产贸合资公司既可以从事生产,又可以进出口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
古方一般以土地使用权、建筑物、现有设备和基础设施入股,土地上的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价值由古巴政府批准的专业评估公司评估。古方一般要求占大股,最多双方各半。
(2)合作企业(ASOCIACION ECONOMICA INTERNACIONAL)
合作企业不是独立法人, 而是通过签订合同成立一个“联合体”,用合同条文来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古巴目前利用外资中最多的一种形式。
(3)外商独资企业(EMPRESA DE CAPITAL TOTALMENTE EXTRANJERO)
这是一种100%外国资本的股份有限公司。古巴法律允许外国投资者成立外资资本为100%的独资公司,但对独资公司的审批十分严格,必须取得该行业最高领导机构的认可同意,只有关系到古巴特殊经济利益才有可能获得批准。目前,古巴仅批准过少数的独资公司。
3、投资审批
(1)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机构为部长会议执行委员会或政府的专门委员会,具体项目的审批报告由古巴外国投资和经济合作部审查报上述两机构批准。部长会议执行委员会直接审批的项目:
a、成立外国独资公司;
b、外国企业涉及外国政府资本参与;
c、涉及公共服务业的开发,包括交通、通讯、水利、电力、公共设施
等项目;
d、涉及环保和自然资源的合理使用或资源开发项目;
e、涉及转让古巴国有资产和国有产权项目;
f、涉及军队企业的项目;
g、投资金额为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2)申请手续
合作或合资双方大致要经过项目洽谈达成投资合作意向、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论证、项目合同草签、项目申报审批等四个阶段,向古巴外国投资和经济合作部申报双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和所需的一切必要文件。
(3)审批时间
从收到完整的书面申请之日起的60个自然日内,古巴政府的有关部门必须作出接受或拒绝外国投资者的决定。
(4)注册登记
取得正式官方授权的合资企业决议后,外国投资者必须在投资项目批文下达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到古巴有关部门继续办理注册登记以下手续:
a、按照第77号法令第48条,向古巴商会登记注册;
b、向古巴外贸部申请领取进出口许可证;
c、向古巴有关地方部门申请列入合资企业税收注册行列;
d、向古巴银行提交开立外汇帐户的申请,取得证书;
(5)进出口制度
a、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在办理进出口业务前须向古巴外贸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b、合资企业进出口权仅限于外贸部颁发给该企业的进出口许可证上规定的产品。
(6)劳工制度
a、为外国投资企业服务的劳动者,作为一般规定,必须是古巴人或长住古巴的外国人。合资企业的某些高级领导职务或专业技术性工作岗位上的职务,可由外国雇员担任,其他工作应由古巴人担任。
b、雇佣外籍雇员应由合资企业各方共同决定,并写入公司合同中,明确专有技术岗位、外国雇员数量及其职能。 外国雇员应有临时居住证和劳动许可证。
c、独资公司和合资公司雇工必须通过由劳动社会保障部批准的雇员公司雇用,自己不能直接雇佣,除非在投资批准书上有特别规定。合作企业雇工由古方负责按法律有关规定雇用。独资、合资公司与一般雇员之间不存在劳资关系,雇员公司同工人有劳资关系。
d、独资、合资公司认为职工不称职或不符合要求,可以要求雇员公司调换,由雇员公司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向该职工支付赔偿,独资、合资公司再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雇员公司补偿。
(7)工资、奖金和社会福利
- 工资
独资、合资公司以美元向雇员公司支付当地工人工资。雇员公司按古巴劳动部规定的工资标准向当地工人发放比索工资。合作企业工人的比索工资由古方负责发放。第77号法令第8条规定,经古巴有关银行同意,外籍雇员可以将66%的工资收入以自由兑换货币汇出古巴境外。
- 奖金
独资、合资公司和合作企业可从其盈利中拨出部分资金作为奖励基金用以奖励职工。奖励基金一般用来发放实物和古巴比索,也可以外出度假,经批准也可以发放美元。基金不计入类似雇佣税和社会保险税的工资基数,但数额必须同古巴主要部门共同商定。
- 社会福利
a、一般免费或象征性收费提供一顿午餐;
b、派班车接送住得远的职工;
c、提取2%的社会保险税资金用于企业的劳动保护医疗费用,其余
12%社会保险税交付国家;
d、古巴实行全民社会保险,企业对职工家属子女不承担任何法定
义务;
e、实行5天或5天半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时。全国性假期一年8天,
全年280个工作日。妇女生育休假6个月,发放60%工资,还可留职
停薪6个月。
f、退休期限为男60岁,女55岁,工龄超过25年。
g、能源和不动产
独资和合资公司均以美元支付供水、供电、供气费用。水费0.5美元/吨,电费0.12-0.15美元/度,柴油0.45美元/升,汽油0.75-1.10美元/升,煤气30美元/罐(100磅)。
合资企业的厂房租金由合作双方商定,办公室和租金差别较大,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月租金一般在4.5-20美元/平方米。
自由区和工业园法 (Zonas Francas Y Parques Industriales):1996年6月3日颁布的第165号法令。在古巴建立和发展自由区和工业园,为外国投资提供新的机会,同时为国家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外汇来源并促进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园区内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在海关、金融、税务、劳务、移民、公共秩序、投资及外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
税法(Ley No.73 del Sistema Tributario):1994年8月4日古通过的第73号法令。该法对各类税收标准做了具体规定。
中央银行法:1997年5月,古颁布的第172号法令。宣告成立古巴中央银行,对古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进行领导、管理和监管,不再承担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储蓄银行的功能。
银行和金融机构法:1997年5月颁布的第173号法令。该法赋予新成立的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能。
古金融法制定和多种金融机构建立为金融业的规范发展创造了条件,形成了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公司制金融机构和私人金融机构为辅的金融体系,为多渠道筹措资金、搞活资金市场开辟了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