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古巴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Oficina Económico-Comercial de la Embajada de la República Popular China en la República de Cu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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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劳工制度

    古巴外国投资法规定,外资企业实行特殊的劳动用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为外国投资经营活动工作的劳动者,一般应为古巴人或持有古巴常住身份的外国人。
    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或国际经济联合体合同各合约方的领导和管理机构,有权决定某些高级领导职务或某种技术性工作岗位可由无常住古巴身份的外国人担任。在这种情况下,应制定相应的劳工制度及此类劳动者的权利及义务。
    被雇佣的非常住古巴的劳动者应遵守国家现行的移民和外国人管理规定。
    合资企业、国际经济联合体合同各合约方及外商独资企业,经外贸外资部批准,可设立激励基金,用以激励为其工作的古巴人和常住古巴的外国人。激励基金款可从盈利中提取。
    酒店管理、生产管理或服务管理合同及专业服务提供合同,无需创建上述激励基金。
    在合资企业任职的古巴人或常住古巴的外国人,除领导和管理机构成员以外,应与由外贸外资部提议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合资企业的领导和管理机构成员由股东大会任命,并与合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只有在合资企业批准书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合资企业的所有人员可直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现行的劳动聘用相关法律法规。
    为国际经济联合体合同各合约方工作的古巴劳动者或常住古巴的外国人,应由古巴合约方根据现行的劳动聘用法律法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除高级领导和管理机构成员以外,外商独资企业如需古巴劳动者或常住古巴的外国人为其工作,应与由外贸外资部提议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派遣合同。
    外商独资企业的领导和管理机构成员由独资企业任命,并与独资企业建立相应劳动关系。
    古巴劳动者和常住古巴的外国人的劳动报酬以古巴比索支付。
    劳务派遣机构,根据现行相关法律与古巴劳动者和常住古巴的外国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如合资企业或者外商独资企业认为某员工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可向劳务派遣机构要求更换人员。任何劳工索赔均根据具体法律规定的程序在劳务派遣机构解决。
    作为例外,在批准外国投资的批准书中,可制定特别的劳动规定。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古巴劳动者有权参与获取可产生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的技术创新和组织创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