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古巴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Oficina Económico-Comercial de la Embajada de la República Popular China en la República de Cu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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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主要税收优惠比较(外资法、特区法和税法)

    现将古巴2014年第118号法令《外资法》、2013年第313号法令《马里埃尔发展特区法》和2012年第113号法令《税法》中的主要税收优惠比较如下:

税  种

新外资法

(第118号法)

马里埃尔发展特区法

(第313号法)

税法

(第113号法)

企业所得税

前8年免税(特殊情况可延长),之后15%

前10年免税(特殊情况可延长),之后12%

35%

劳动力使用税

免税

免税

20%(至2016年将逐步减至5%)

地方发展贡献金

投资回收期内免税

免税(须缴纳特区发展基金)

由每年的预算法案规定,逐步实施

销售税或服务税

开业后第1年免税,之后享受批发税率或销售税率减免50%的优惠

开业后第1年免税,

之后1%

批发销售税率2%

服务税率10%

将逐步征缴

个人所得税

免税

适用第118号法令

15%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税(5个税种)

投资回收期内享受税率减免50%的优惠

适用第118号法令

海滩开发使用税、河流排污税和地下水资源使用税:每年由预算法案规定;

林业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开发使用税、港湾开发使用税按照第113号法令规定征缴

关税

投资期内按照财政和价格部有关规定进口设备、机械和器具免税

投资期内,免缴生产资料和设备关税

按照关税税则征缴

社会保险金

14%

14%

14%

 

 

 

 

外资方式:

 

 

 

外商独资企业

适用第113号税法

适用第313号特区法,

免税

适用第113号税法

从事酒店管理、生产管理、服务管理及提供专业服务的国际经济联合体合同

适用第113号税法;

免缴销售税和服务税

适用第118号外资法

适用第113号税法;

其中,企业所得税税率为毛收入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