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古巴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Oficina Económico-Comercial de la Embajada de la República Popular China en la República de Cu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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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式的规定

    根据古巴2014年新颁第118号法令《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可采取下列方式:合资企业、国际经济联合体合同和外商独资企业。
    【合资企业】合资企业是指由合资各方组成一个不同于各方的股份公司法人,股份采用记名方式且符合现行法律。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由各股东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合资企业)批准书内予以规定。合资企业可在境内外建立办公室、代表处、分公司和子公司,也可在国外的机构参股。古方一般以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或其使用权、现有设备和基础设施入股,土地上的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价值由古巴政府批准的专业评估公司评估。此前对于合资企业,古方一般要求控股,最多双方各半。新法生效后具体实施情况有待评估。
    【国际经济联合体合同】国际经济联合体合同包括不可再生自然资源的风险勘探合同,建筑合同,农业生产合同,酒店管理、生产管理或服务管理合同,以及专业服务提供合同。换言之,涉及上述经营活动的外国资本只允许采取国际经济联合体合同的方式。
    国际经济联合体合同,不涉及新建一个有别于各合约方的法人;可开展批准书中规定的任何活动;各合约方可在不违背已获批准的宗旨、批准书相关规定及现行法律前提下,自行制定符合其利益的所有契约及条款;各合约方出资额不同,形成一笔始终属于各方所有的股本积累,虽然不构成注册资本,也可形成一笔共同基金,只要各合约方出资比例明确。
    从事自然资源开发、公共服务、生物技术开发、批发贸易及旅游业务的国际经济合同联营体,古方企业必须控股。
    国际经济联合体合同中的酒店管理、生产管理、服务管理合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服务或高质量产品,通过使用国际知名品牌及其广告,以及从外国投资者的国际市场营销推广中获益。这些合同具有且不局限于以下特点:外国投资者以(古巴)本国投资者的名义,代表本国投资者开展业务,须遵守签订的管理合同;不分享所得收益;外国投资者根据其经营结果获取报酬。
    国际经济体合同中的专业服务提供合同,具有且不局限于以下特点:与国际知名的外国咨询公司签订;提供包括审计服务、会计咨询、估价服务、企业融资、(企业)组织重组服务,市场营销、经营管理及保险中介服务等在内的各项服务。
    【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国投资者行使领导权,享有批准书上规定的一切权利并承担所规定的一切义务。工商注册登记后,外商独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在(古巴)境内建立:
    (1)作为自然人,以其个人名义开展活动;
    (2)作为法人,经公证设立其所拥有的外国机构在古巴的子公司,子公司以记名股份公司的形式出现;
    (3)作为法人,设立一家外国机构在古巴的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