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古巴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Oficina Económico-Comercial de la Embajada de la República Popular China en la República de Cu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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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
  长期以来,古巴对外汇实行管制,本国货币不能自由兑换。美元可在一定范围内流通,如美元商店、旅游饭店等,也可购买紧俏物资,如燃料、建材等。目前,国家银行开办一些兑换所,按比国家规定高出多倍的汇率(目前为1美元兑26比索)兑换美元。外国企业(含各类外资企业)可在国家银行系统的任何银行开立外汇帐户,进行业务活动。允许外国企业自由汇出利润和转移资本。
  1997年,古巴开始进行金融体制改革,颁布了第172号法令-《中央银行法》和173号法令-《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前者宣告成立古巴中央银行,对古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进行领导、管理和监管,不再承担商业、投资银行和储蓄银行的功能;后者赋予新成立的商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能。
  2003年7月份,古巴政府开始加强对外汇的管制。古巴企业在对外交易中收到的美元由古巴商业银行自动转为可兑换比索,其美元由商业银行交中央银行。企业进口或涉外合同中所需的外汇,经批准后,则可从银行购买。
  2004年10月,古巴政府宣布,为应对美国日益加剧的对古金融封锁,古巴中央银行决定实行2004/80号决议。决议规定停止美元在古全境流通,改用可兑换比索进行交易,同时对美元现金征收10%的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