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古巴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Oficina Económico-Comercial de la Embajada de la República Popular China en la República de Cu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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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

    根据古巴相关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含各类外资企业)可在国家银行系统的任何银行开立外汇账户,进行业务活动。允许外国企业自由汇出利润和转移资本。 
    2003年7月起,古巴政府开始加强对外汇的管制。古巴企业在对外交易中收到的美元由古巴商业银行自动转为可兑换比索,其美元由商业银行缴付给中央银行。企业进口或涉外合同中所需的外汇,经批准后,则可从银行购买。 
    为应对美国日益加剧的金融封锁,古巴中央银行第2004/80号决议规定,自2004年11月8日起,停止美元在古巴全境流通,改用可兑换比索(CUC)进行交易。2011年3月12日,古巴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决定将可兑换比索与美元的汇率重新恢复为1:1,10%的使用税仍然保留。
    欧元、英镑、加拿大元等外币参照国际市场价格与古巴可兑换比索自由兑换,且无需加征10%的使用税。
    外国人携带现金超过5000美元入出境时,需向海关申报。